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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处理

破产重组债务的处理方式是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未能执行则宣告公司破产。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在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按计划规定行使。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以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公司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经过破产流程后进行清偿,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职工权益、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涉及财产的特定行为可能被撤销或视为无效。

一、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进行执行。如果执行完毕的,债务也清偿完毕。如果未能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则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二、企业破产后债权怎么处理
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公司破产后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
企业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2、破产申请书;

3、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6、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8、企业债务情况表;

9、企业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申请破产流程是:

1、向法院申请破产;

2、成立清算组、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确认;

4、依法进行清偿;

5、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确认;

6、破产程序终结,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债务人需要按照债务重组计划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供财务报告和信息。债权人也有权参与债务重组程序,提出异议或提供相关证据以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破产重组债务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是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的重要机制。通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债务人有机会重新组织财务状况,债权人也有机会获得最大程度的债务清偿。
【风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企业重组后的债务怎么办

企业被重组后的 债务 的处理方式如下: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 债权债务 ,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意见并征得主要 债权人 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三、企业资产重组债务应该怎样处置

从具体情况来看,仅取得公司资产的,不需要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仍由原公司承担债务。收购全部股份的,应当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原债务。清算期间,法人仍适用民法,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算结束,注销法人登记后,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在清算结束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四、企业债权债务重组有哪些方法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善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3.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用于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五、企业债务重组新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

新债务重组准则相对于之前,主要在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清偿债务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和内容上有所变化,债务重组涉及企业资产的变动,对于企业来说一定需要严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债务重组,这样才能避免遇到债务重组纠纷。

(一)、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二)、偿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譬如,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应看其有无活跃市场。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

《LIUYI SERVICE 上海银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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