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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间债务重组公司推荐

商业类型:求购商
所属领域:检测/认证
公司性质:上市公司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
公司地区:无
联系电话:18621191218-第120
法人代表:
公司网站:sdzifengdai.com/zccdpa7a46/Index.html
移动电话:18621191218-第120
邮编:221748
传真:
Email:
公司地址:中国大陆(上海人广场)
描述:

一、个人负债高,在深圳能申请债务重组吗

不能。个人负债高,在深圳不能申请债务重组。深圳,简称“深”,别称鹏城,是广东省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二、深圳排名前十的律师事务所

深圳排名前十的律师事务所有深圳市法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盈科(国际)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信义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天同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1、深圳市法华律师事务所。法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是深圳市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团队成员来自不同专业领域,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2、深圳市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事务所在深圳设有多个分支机构,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深圳市盈科(国际)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知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在深圳设有办公室,并拥有一支由多名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律师组成的团队。

4、深圳市信义律师事务所。信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和商业诉讼的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在深圳设有多个分支机构,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5、深圳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的业务领域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等。

6、深圳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中国拥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在深圳设有办公室。团队成员来自不同专业领域,包括企业并购、知识产权、税法等。

7、深圳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专注于企业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在深圳。

8、天同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专注于高端民商事诉讼,精于二审及再审案件的代理,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繁琐的上市诉讼,在最高法院及高级法院代理案件数量最多、胜诉率最高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大成深圳分所设有六个专业部门,拥有一支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腴的执业经验的杰出律所团队。

10、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深圳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包括公司商事、收购兼并、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证券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跨境投融资、诉讼及争议解决、资产债务重组与破产清算、房地产、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家族财富管理、合规及税务等。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盈科律师事务所百度百科-大成律师事务所

三、网上帮忙处理债务的公司存在吗?

网上帮忙处理债务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是真实的,只是相对比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被人们所称为割韭菜,不过又在现实生活中,太多的人都不会去处理债务的问题,所以导致有这样的机构存在,我曾经就帮助其他人去做过这样的事情,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去做也是很合理的,因为你不去做,你还让别人去帮你去做这样的事情,那你不给人家一定的佣金吗?相比之下,我从来都不会去推销各种业务,只是由于负债人不懂,甚至都不愿意去做,那么就会有这样的机构存在,比如做一些信用卡的逾期分期,还有各种贷款的分期协商,还有一些退保退息的这种情况,由于负债人比较懒惰,从思想上来说,他们就是很懒,不去积极思考,不去动脑,最后都导致贷款翻了一倍,因为贷款都是有一定说法的,比如当负债人逾期了之后,都会有一定的利息和罚息,那么如果负债人长时间不还的话,就会面临着更多的利息和更多的罚金,欠的时间越长,自己欠的负债酒会越多,所以说无论是通过机构受理还是通过个人自己想办法去协商都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提前去操作,这样的事情避免有更多的利息存在。
拓展资料:讨债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所以无法通过合法渠道从事讨债业务。首先,工商注册范围没有讨债项目,讨债公司是严禁注册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讨债公司的规定,最早是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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